锦州市电子商务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锦州市电子商务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锦州地区从事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经营以及相关技术应用开发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本会致力于促进我市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立足锦州经济社会和电子商务发展实际,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和氛围,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规范经营,促进行业的管理和自律,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的会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锦州市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和服务锦州市产业结构调整。
第四条 本会接受锦州市服务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锦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辽宁省锦州市滨海新区金山大街51号,邮政编码121007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主管部门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和合理要求,增进会员与政府主管部门双方的交流与沟通。
2. 制订并实施本会规章制度和会员自律公约,协调会员关系,促进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本会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 开展我市电子商务服务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我市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促进锦州地区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开发,探讨锦州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4. 组织与开展有益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活动,加强本会与外界的信息交流,传递电子商务领域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推进各会员单位的发展与应用。
5. 积极参与国内外有关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了解和沟通,加强本会与国内外同行间的合作与交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领域的竞争,通过互联网和无线电子商务展现锦州电子商务产业的蓬勃发展。
6. 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建立本会网站,编辑出版本会刊物、信息资料以及锦州地区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状况年度报告。
7.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委托的事项。
8. 加强理论学习,开展对会员的培训等工作。
9. 开展本会的其它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吸收在电子商务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个人入会。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并承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3.单位会员是与电子商务领域相关或需要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科研、教育及社会团体,且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4.单位会员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 万元,其他社会团体无限定。
5.单位会员企业连续财务文件无虚假,无不良信用记录,其他社会团体无限定。
6.个人会员是在电子商务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研究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单位会员符合第八条第1、2、3、4、5 款要求的企业,科研、教育及社会团体,向本会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查通过,报理事会批准,并签发单位会员证书。
2.个人会员符合第八条第1、2、6 款,可由理事会成员推荐,经协会秘书处审查,理事会批准,并签发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5.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6.有权对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和公约,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要求本会采取相应措施;
7.有权要求本会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2.制订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并审核财务决算;
6.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本条第1、2 项需以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成员,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经民主选举和充分酝酿协商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3.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7.决定设立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8.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 . 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10.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11.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决定本会一般事项变更。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五)、(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 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均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呈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对本会的财务工作进行审批和监督;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3.协调本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做出决定;
5.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它日常事。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预决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办法,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